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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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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1-19 16:56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企〔2018〕41号

关于转发《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现将《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使用方向

中央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引导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业务规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资金使用方式

(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统筹使用中央奖补资金和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兑现我市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有关政策。具体按照《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8〕14号)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8〕96号)的规定执行。每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申报指南,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市)财政局,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二)其他业务

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数额,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使用方式,并发布申报指南进行具体规定。对支持平台载体建设的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中央下达我市的资金,按上述文件及《关于做好青岛市2019年度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8〕97号)分配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担保扶持项目储备管理的担保机构,从2018年11月起,应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全面报送有关信息。

(二)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担保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项目管理、审核、检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反映。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本通知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有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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