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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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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1-20 11:41

    近日,市城乡建设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同时公布了针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14类企业或个人的信用考核办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通知》指出,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各方市场主体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健全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信用体系向纵深发展。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被考核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即时进行分数加减,被考核对象可登陆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系统随时查询考核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市城乡建设委统一对外发布。


    为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实施工作,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了几项要求:一是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统一标准、严格执法,不得出现地方保护、考核标准不一等现象。二是各市场主体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本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三是规定各建筑市场主体的本地业绩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库为准,外地业绩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申请业绩加分,对超过三个月的业绩将不予以确认。四是要求各市场主体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并将管理考核作为企业抓基础、练内功、树形象的重要举措,统筹企业与现场两个管理,进一步提高自控意识和自控能力,自觉规范自身市场行为、自觉维护自身信用状况,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4〕60号)自2017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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