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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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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4-09 17:00

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2012〕12号

有关企业,有关银行,省直各部门,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省财政厅决定推动实施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政府采购监管与服务职能,搭建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平台,推动银行建立适合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企业融资的渠道,帮助中标(成交)企业缓解履约的资金困难,实现银企双赢,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要坚持“财政引导,银行优惠,企业自愿”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省财政厅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为试点银行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授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按照规定控制变更获得试点银行授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运作开展融资授信业务,并提供便捷服务和优惠贷款利率。供应商自主决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式,与试点银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授信协议后,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三、融资的基本程序。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试点银行授信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可向试点银行办理融资业务。基本程序是:

(一)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向试点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银行授信要求提供相应审核材料。

(二)供应商通过试点银行授信初审后,通知采购人按照试点银行确定的“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录入《政府采购合同》。

(三)试点银行到省财政厅查询确认拟授信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后,与供应商签订授信协议,并及时向授信供应商提供资金。

具体融资业务流程依照试点银行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发布为准。

四、融资的优惠措施。试点银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准入门槛,对于使用预算内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融资担保;贷款利率较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利率降低10%以上;优惠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方便企业管理、使用资金。

五、相关配合及要求

(一)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宣传工作,帮助试点银行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相关介绍资料,使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优势和流程。

(二)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试点银行和供应商开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在试点银行开户,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

(三)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要主动配合试点银行开展融资授信业务,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开展。

六、试点工作的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暂定两年。

○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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