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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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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21 13:00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财采〔2011〕49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规定,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建立以信用担保为工具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二、工作原则。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引导和执行监管工作,明确信用担保函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纠正采购代理机构、担保机构、采购人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活动。有关担保机构和供应商,要按照本方案规定和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要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本方案规定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方式,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三、基本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作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方式,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担保项目,财政部门要努力为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搞好供应商中标(成交)信息服务。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函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担保品种

(一)投标担保。本方案所称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二)履约担保。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三)融资担保。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五、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担保机构。试点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六、优惠政策。确定的担保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快捷通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试点期间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担保机构具体业务方案请查阅“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专区。

七、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并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方当事人认真落实本方案规定。要通过在招标采购现场发放宣传页等形式,使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的好处,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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